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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新聞】中國電子煙立法! 有牌照才能營運 | 電煙品項大縮減

中國緊縮生產規範,商品多樣性將縮減

@CHINA 中國

如果有看HC / TOBE 直播的朋友們大概已經知道了,10月1日起,中國將加強電子煙的監管;當然我們可以酸說:「這只要將電子煙的利潤國有化吧?」但事實就是,有立法就是把離合法更靠近。

簡單說,未來在中國「生產」或「銷售」電子煙都必須擁有牌照,才能進行生產及業務銷售。

而其中不管是生產或是銷售,都各自有依據不同專業而進行細分的牌照,目前大概有:

電子煙主機生產、
霧化物生產、
電子煙用煙鹼生產、
電子煙批發企業、 電子煙零售…等。

世界上現在仍有大量產業、品牌,代工基地都仍在中國,作為全世界最大生產地區,不管是由於貨運或是生產、銷售的原因,在這個領牌照的過渡期,各品牌的商品數量肯定會減少的,當然,HC仍會盡量為各位選擇優質的產品為各位介紹。

HC VAPE 中國 台灣 電子煙立法 (2)

中國郵政限制 電子煙相關產品郵遞量

@CHINA 中國

除了前面提到的生產與營運的管制外,郵遞寄送也成了管理的目標,中國國家煙草專賣局及國家郵政局將共同限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煙用煙鹼」的寄送數量限制:

 

1. 寄遞電子煙產品每件限量為:

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6個(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
煙具(主機)2個;
煙彈與煙具(主機)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6個(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

2.煙液(油)等霧化物及電子煙用煙鹼每件限量為12ml

3.寄送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具(主機)、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遞。

HC VAPE 中國 台灣 電子煙立法 (1)

不論從牌照,或是生產、營運端,中國政府都做了全面的監管,果然有利潤的東西各國行政效率都很快啊!(誤

限定12ml內才能寄送的規定,是不是代表注油式主機以後在店面才能販售,甚至不能販售呢?

法規原文:

 

10月1日起 生產經營電子煙應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煙辦〔2022〕118號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強電子煙監管的重大決定,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

為持續推動電子煙法治化規範化治理,切實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規範電子煙產業運行,有效處理過渡期內相關遺留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一)2022年10月1日起,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的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煙草專賣局各項配套政策規定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等的運輸,應當接受煙草專賣局監管,並根據相關規定製作、隨附物流單證。

 

(二)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電子煙警語標識規定》(國煙辦〔2022〕64號)。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於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確保出口產品的品質和安全。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從事出口業務的,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出口備案。

 

(三)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加強市場監管,不斷改進政務服務,持續推動電子煙治理法治化規範化。依法接受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主體許可證的申請,並按照2022年10月1日生效的有關規定和辦事須知進行辦理。

 

二、重申有關禁止性規定

(一)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律不得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獲證主體不得超許可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業務。

(二)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資訊網路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等。

(三)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即沒有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不得在境內市場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資訊必須保持一致。

(四)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電子煙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電子煙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電子煙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電子煙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禁止舉辦各種形式推介電子煙產品的展會、論壇、博覽會等。

(五)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稚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銷售網站。電子煙零售主體必須從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不得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產品;應當在經營場所設置警示標誌,不得利用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變相銷售電子煙產品。

(六)寄遞、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及入境攜帶電子煙產品實行限量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三、妥善處理過渡期有關遺留問題

過渡期內,所有符合條件的既存電子煙市場主體的許可證已全部辦理完畢。為保障企業合法權利,國家煙草專賣局及省級煙草專賣局將在過渡期後接受既存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提出異議。

(一)提出異議主體。2021年11月10日之前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既存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在過渡期內表達過申請意願且自身認為是既存企業,但未獲證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

(二)接受異議時間。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三)接受異議機關。申請人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局。

(四)提出異議方式。提出異議主體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提出異議的企業名稱、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連絡人姓名及電話郵箱等聯繫方式;

2.具體明確的異議事項;

3.提出異議的事實依據及有關證明材料;

4.提出異議的日期。

以上書面材料需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並逐頁加蓋公章。

國家煙草專賣局及省級煙草專賣局對企業提出異議事項進行核查處理。

 

/

 

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郵政局

關於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等

寄遞限量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的規定,寄遞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等實行限量管理,具體通知如下:

 

一、寄遞電子煙產品每件限量為: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6個(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煙具2個;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6個(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

 二、寄遞煙液等霧化物及電子煙用煙鹼每件限量為12ml

 三、寄遞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遞。

 四、對因技術審評、品質監督核對總和鑒別檢測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遞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需提供屬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憑證。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交易主體雙方之間運輸配送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